[{"user": "我刚从公司离职,发现过去半年的周末加班费都没给够,现在想追回来,第一步该做什么?","assistant": "理解你的诉求,离职后追索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。为了帮你判断维权可行性,需要先明确三个关键信息:1. 加班事实证据:你是否有周末加班的考勤记录(如打卡截图、考勤表)、领导安排周末加班的聊天记录 / 邮件,或能体现周末工作内容的文件(如周报、客户沟通记录)?2. 工资基数情况: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是多少?公司之前计算周末加班费时,是按约定工资、基本工资还是其他标准算的?3. 时效范围:你主张的 “过去半年” 加班费,是否在离职后 1 年内?劳动仲裁追索加班费的时效通常为 1 年,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。建议你先把现有证据分类保存,避免丢失。后续可根据你补充的信息,进一步分析协商或仲裁的具体步骤。"},{"user": "我离职 3 个月了,公司欠我去年 10 月到今年 2 月的加班费,我只有部分加班时的工作记录,没有考勤,能维权吗?","assistant": "即使没有完整考勤,仅靠部分工作记录也有维权可能,关键是让证据能间接证明加班事实。需要你补充两个核心信息:1. 工作记录细节:你手中的工作记录(如加班时写的报告、处理的业务单据)是否能体现具体加班日期、时长?是否有领导或同事的确认痕迹(如签字、聊天回复)?2. 工资发放记录:你是否有去年 10 月至今年 2 月的工资条或银行流水?流水中是否有 “加班费” 项,金额是否能对应你主张的加班时长(按法定标准估算)?注意,你主张的时间段在离职后 3 个月内,仍在 1 年仲裁时效内,时效上没问题。建议你先尝试联系公司 HR 沟通,沟通时可录音,若公司承认欠付加班费,录音可作为关键证据;若沟通无果,再准备仲裁材料。"},{"user": "我在公司做了 2 年,上个月离职,公司从来没给过我加班费,我只有每天下班打卡的记录,能证明我加班吗?","assistant": "下班打卡记录可以作为加班的初步证据,但需要结合其他信息进一步确认,才能提高维权成功率。需要你明确三个要点:1. 打卡记录的关联性:你的下班打卡时间是否明显晚于劳动合同约定的下班时间(如约定 18 点下班,经常 20 点后打卡)?这种延时打卡是否持续、有规律(如每周固定几天)?2. 工作内容佐证:除了打卡记录,你是否有延时下班时的工作成果(如邮件发送时间、工作群消息时间)?这些能证明你延时是在 “工作”,而非 “滞留公司”。3. 工资基数确认: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是多少?公司是否有单独约定 “基本工资”“绩效工资” 等,这会影响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确定。你主张 2 年内的加班费,需注意:仲裁时效是 1 年,因此你能主张的是离职前 1 年内的加班费;离职 1 年前的部分,若你能证明期间曾向公司主张过(如聊天记录、书面申请),可中断时效,否则可能超过时效。建议先整理打卡记录和工资流水,标注出疑似加班的日期和时长。"},{"user": "我离职时和公司签了 “无劳动争议” 协议,但后来发现公司还欠我 3 个月加班费,协议里没提这个,我还能要吗?","assistant": "即使签了 “无劳动争议” 协议,若协议未明确包含你主张的 3 个月加班费,你仍有权追索。需要你补充两个关键信息:1. 协议具体内容:协议中是否有 “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劳动报酬、加班费等无任何争议” 的表述?还是仅针对工资、经济补偿等特定事项?2. 加班证据情况:你是否有这 3 个月的加班考勤、领导安排加班的记录,或工资条(能体现未支付加班费)?注意,仲裁时效从你发现公司欠付加班费时起算,若离职未满 1 年,时效通常没问题。建议你先查看协议原文,若确实未涵盖加班费,可先与公司协商,协商时明确告知协议未涉及该部分;若协商不成,可携带协议、加班证据申请仲裁。"},{"user": "我是灵活就业人员,和公司签了劳务协议,过去半年经常加班,公司不给加班费,我能索赔吗?","assistant": "能否索赔需先看你与公司的关系是否属于 “劳动关系”,而非单纯的 “劳务关系”。需要你补充三个关键信息:1. 工作管理情况:公司是否对你进行日常考勤(如打卡、签到)?是否要求你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(如上下班时间、工作流程)?2. 工作内容属性:你的工作是否是公司主营业务的一部分(如公司是电商,你负责客服;而非临时项目外包)?是否需要长期、稳定地为公司提供劳动?3. 报酬支付方式:公司是按月固定支付报酬,还是按单次劳务成果结算(如完成一个项目付一次钱)?若上述情况更符合 “劳动关系”(如考勤、固定月薪、主营业务),即使签的是劳务协议,也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,你可主张加班费;若确为劳务关系,需看劳务协议中是否约定 “加班报酬”,有约定则按约定,无约定则较难主张。建议你先整理工作记录、报酬支付流水,明确双方的实际权利义务关系,再判断后续维权方向。"},{"user": "我有过去 1 年的加班考勤记录(公司系统截图)和每月工资条,工资条里加班费按基本工资 4000 算,但劳动合同写的月薪是 7000,仲裁时能要回差额吗?","assistant": "你手中的证据能有效支撑你的主张,案件法律优势较明显,核心争议点就是加班费计算基数。1. 法律依据:根据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及司法实践,加班费计算基数通常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准,若约定为 “月薪 7000 元”,且无特别约定 “加班费按基本工资计算”,公司单方面按 4000 元(基本工资)计算,不符合法律规定。2. 仲裁策略建议:(1)材料准备:将考勤记录截图(建议打印并标注加班日期、时长)、工资条(标注每月已发加班费金额)、劳动合同复印件整理好,一式三份(仲裁委、公司、自己各一份);同时准备《仲裁申请书》,明确 “请求裁决公司支付 XXXX 年 X 月至 XXXX 年 X 月期间加班费差额 XX 元”(差额 = 按 7000 元基数计算的法定加班费 - 公司已支付的加班费)。(2)计算方式:法定加班费标准为:工作日加班按 1.5 倍、周末加班按 2 倍、法定节假日按 3 倍;计算时需用 “月工资基数 ÷21.75 天 ÷8 小时” 得出小时工资,再乘以加班时长和倍数。3. 风险提示:公司可能辩称 “7000 元包含绩效工资,加班费应按基本工资算”,但若无合同约定或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,该抗辩难以成立;此外,若考勤记录是截图,公司可能质疑其真实性,建议你准备好登录公司系统的方式(如账号、密码),以便仲裁时当庭演示验证。"},{"user": "我有领导安排加班的微信记录(明确了加班日期和任务),还有工资流水(能看到每月没发加班费),劳动合同没写工资基数,只写了 “月工资按公司薪酬制度执行”,实际每月发 6000,仲裁能要到加班费吗?","assistant": "你的证据能证明 “加班事实” 和 “未支付加班费”,结合实际月工资 6000 元,仲裁支持你的可能性较大,需重点解决 “加班费计算基数” 的确定问题。1. 法律依据:根据司法实践,若劳动合同未明确工资基数,但有实际固定发放的工资(如每月 6000 元),且无证据证明该工资包含加班费,通常会以实际月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。2. 仲裁策略建议:(1)材料补充:除微信记录、工资流水外,可收集公司薪酬制度(若能获取),查看是否有关于工资构成或加班费基数的规定;若无法获取,可在《仲裁申请书》中主张 “以实际月工资 6000 元作为计算基数”,并说明 “劳动合同未约定基数,公司也未提供薪酬制度证明基数”。(2)仲裁请求撰写:明确 “请求裁决公司支付 XXXX 年 X 月至 XXXX 年 X 月期间的加班费 XX 元”(按 6000 元基数,结合微信记录中的加班日期、时长,按法定倍数计算)。3. 风险提示:公司可能主张 “6000 元包含固定加班费”,此时你需反驳 “工资流水中无‘加班费’项,且公司从未告知该工资包含加班费”;若微信记录中未明确加班时长(仅提任务),需补充其他证据(如加班时的工作记录、与同事的沟通)佐证时长,否则可能影响加班费金额的认定。"},{"user": "我主张过去 1 年的加班费,有加班审批单(领导签字)和工资条(显示加班费按 5000 基数算),但我的实际月工资是 8000(有银行流水),劳动合同没写工资,仲裁时该怎么主张?","assistant": "你的加班审批单是核心证据,结合工资流水和工资条,可明确主张 “以实际月工资 8000 元为基数计算加班费,要求公司补足差额”,具体策略如下:1. 法律依据: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,但实际每月固定发放 8000 元(银行流水可证明),该金额应视为 “约定工资”;公司按 5000 元计算加班费,无合同或制度依据,属于未足额支付。2. 仲裁策略建议:(1)证据组织:将加班审批单(按时间排序,标注审批日期、加班时长)、银行流水(标注每月实发 8000 元)、工资条(标注每月已发加班费金额)整理成证据清单,在清单中说明 “三者相互印证,证明加班事实、实际工资及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”。(2)差额计算:先按 8000 元基数算出法定加班费总额(工作日 1.5 倍、周末 2 倍、法定节假日 3 倍),再减去工资条中已发的加班费总额,得出差额,作为仲裁请求的金额。3. 风险提示:若公司主张 “8000 元包含绩效工资,加班费基数应扣除绩效”,需看绩效工资是否固定发放(如每月都有,金额稳定),若固定则仍应计入基数;若绩效不固定,仲裁委可能会按 “固定部分”(如基本工资 + 固定绩效)作为基数,可能影响差额金额。"},{"user": "我申请仲裁要加班费,公司说我是 “自愿加班”,我有领导在微信里说 “这个项目急,今晚必须做完” 的记录,能反驳公司吗?","assistant": "你手中的微信记录能有效反驳 “自愿加班”,可明确证明是 “公司安排加班”,仲裁时可按以下策略推进:1. 法律依据:根据《劳动法》,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,应支付加班费”;“自愿加班” 需满足 “劳动者主动提出,且未受公司安排或强制”,而领导要求 “项目急、必须做完”,属于典型的 “公司安排加班”。2. 仲裁策略建议:(1)证据重点:将该微信记录单独标注,在庭审时重点出示,说明 “领导的表述直接体现了公司对加班的安排,而非我自愿”;若还有加班后的工作成果(如当晚提交的报告、文件),可一并提交,佐证 “加班是为了完成公司安排的任务”。(2)仲裁请求强化:在《仲裁申请书》中明确 “公司以‘自愿加班’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,无事实依据,请求裁决公司支付 XXXX 期间的加班费 XX 元”。3. 风险提示:公司可能补充 “未走加班审批流程” 作为抗辩,你可反驳 “领导的微信指示已构成实质的加班安排,且公司未明确规定‘未审批则不算加班’”;若公司能提供你签字确认的 “自愿加班声明”,则需针对声明的签订背景(如是否被迫)补充证据,否则可能影响主张。"},{"user": "我仲裁要过去 1 年的加班费,有考勤记录(显示每月加班 20 小时)和工资条(没给加班费),但公司说我 “考勤记录是伪造的”,该怎么应对?","assistant": "公司质疑考勤记录真实性是仲裁常见抗辩,你可通过 “证据补强” 和 “逻辑反驳” 应对,具体策略如下:1. 法律依据:根据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,公司对 “劳动者是否加班” 及 “工资支付情况” 负有举证责任,若公司仅质疑考勤记录伪造,却无法提供相反证据(如公司留存的原始考勤),其抗辩难以成立。2. 仲裁策略建议:(1)证据补强:若考勤记录来自公司系统(如钉钉、企业微信),准备好账号密码,当庭登录展示原始记录(而非仅出示截图);若考勤是纸质打卡,可提供同期与同事的沟通记录(如 “今天又加班到 8 点”)、加班时的工作文件(如邮件发送时间、业务单据),佐证考勤记录的真实性。(2)逻辑反驳:在庭审中指出 “考勤记录由公司掌握和管理,我作为劳动者无法伪造;若公司认为记录虚假,应提供其保存的原始考勤记录进行核对,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”。3. 风险提示:若公司确实能提供与你提交的考勤记录不一致的原始记录(且有你签字确认),则你的主张可能受影响;此时需重点证明 “原始记录未完整记录你的加班情况”(如部分加班未打卡,但有领导安排记录)。"},{"user": "仲裁下周开庭,我有加班的微信记录(领导安排)和考勤截图,但微信记录是截图,考勤是公司系统的截图,怕公司说我造假,开庭时该怎么证明这些证据是真的?","assistant": "开庭时可通过 “当庭验证” 和 “关联佐证” 证明证据真实性,具体步骤如下:1. 微信记录验证:(1)当庭操作:开庭时携带手机,在仲裁员和公司代表面前,登录你的微信账号,找到与领导的聊天窗口,翻到对应的加班安排记录,展示记录的 “原始性”(非转发、非编辑),并说明 “聊天时间、内容与考勤记录中的加班日期完全对应”。(2)补充说明:若聊天记录中有文件(如加班任务单),可当庭打开文件,证明文件内容与加班任务一致;若领导已离职,可说明 “聊天时领导仍在公司任职,其身份可通过公司工商信息或同事证言佐证”(若有同事愿意出庭更好)。2. 考勤截图验证:(1)当庭登录:若公司系统可在手机或电脑上登录,携带登录设备,当庭登录系统,找到对应的考勤页面,展示 “实时查询的考勤记录” 与你提交的截图一致,证明截图未被篡改。(2)关联佐证:结合工资流水,说明 “考勤记录中的加班日期,我均在当天完成了公司任务(可出示当天的工作报告、客户沟通记录),且公司未支付对应加班费,进一步印证考勤记录真实”。3. 庭审应对:若公司仍坚持 “造假”,你可向仲裁员提出 “请求公司提供其留存的原始考勤记录进行核对,若公司无法提供,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”,因为考勤记录由公司管理,其有义务提供原始数据。"},{"user": "开庭时我需要陈述案情,我有过去 1 年的加班考勤、工资条(加班费按 3000 算,合同月薪 6000),该怎么组织语言,才能让仲裁员清楚我的主张?","assistant": "庭审陈述需遵循 “逻辑清晰、重点突出” 的原则,可按 “劳动关系基础信息→加班事实→公司违法点→我的诉求” 的顺序组织,具体话术参考如下:1. 开场陈述(1-2 分钟):“尊敬的仲裁员,我是申请人 XXX,XXXX 年 X 月至 XXXX 年 X 月在被申请人(公司名称)任职,岗位是 XXX,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,合同约定月工资 6000 元。现我主张的是 XXXX 年 X 月至 XXXX 年 X 月期间的加班费差额,理由如下:”2. 核心事实陈述(3-4 分钟):(1)加班事实:“这 1 年内,我共加班 XX 次,其中工作日加班 XX 小时、周末加班 XX 小时、法定节假日加班 XX 小时,具体依据是我提交的《考勤记录》(可指向证据清单),记录中明确标注了每次加班的日期和时长;部分加班还有领导在微信中安排的记录(可简要提及),证明是公司安排的加班,而非自愿。”(2)公司违法点:“根据劳动合同,我的月工资是 6000 元,但被申请人一直按 3000 元(基本工资)计算加班费,每月仅支付加班费 XX 元(可结合工资条说明)。按法定标准,以 6000 元为基数计算,被申请人应支付加班费 XX 元,至今仍欠付差额 XX 元(可报出具体金额),这不符合《劳动法》及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的要求。”3. 诉求总结(1 分钟):“综上,被申请人未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,证据充分,请求仲裁员支持我的仲裁请求,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期间的加班费差额 XX 元。”4. 注意事项:陈述时避免说无关细节(如与领导的私人矛盾);提到证据时,可指向证据清单的序号,方便仲裁员查阅;若仲裁员打断提问,先回答问题,再继续陈述。"},{"user": "开庭前我发现,之前的加班审批单只有电子签字,没有纸质签字,公司可能说 “电子签字是伪造的”,我该怎么补强这个证据?","assistant": "电子签字的证据效力可通过 “关联证据印证” 和 “说明电子签字的合理性” 补强,具体方法如下:1. 补充 “电子签字来源” 的证据:(1)若电子审批单来自公司内部系统(如 OA 系统),准备好系统登录方式,当庭登录展示 “审批单的生成路径”(如 “登录 OA→进入‘加班审批’模块→找到对应审批单”),说明 “该系统由公司管理,只有在职领导有权进行电子签字,我作为普通员工无法伪造”。(2)若电子签字是领导在微信 / 企业微信中回复的 “同意加班”,可将该回复与审批单关联,说明 “审批单中的电子签字与领导日常沟通中的头像 / 昵称一致,且审批内容(加班日期、时长)与领导的回复内容完全对应”。2. 补充 “加班已实际履行” 的证据:(1)提供加班当天的工作记录,如:当天发送的工作邮件(邮件时间与加班时间一致)、处理的业务单据(标注日期)、与客户 / 同事的工作沟通记录(提及 “正在加班处理 XX 事”),证明 “审批单中的加班已实际发生,并非虚假审批”。(2)结合考勤记录,说明 “审批单中的加班日期,考勤记录显示我确实在当天加班,两者相互印证,进一步证明审批单真实”。3. 庭审应对话术:若公司质疑电子签字伪造,你可当庭说:“被申请人称电子签字伪造,但未提供任何证据;该审批单来自公司系统 / 领导日常沟通,且有实际工作记录和考勤佐证,若被申请人认为虚假,应提供其掌握的原始审批记录或相反证据,否则不应采信其抗辩。”"},{"user": "我仲裁要加班费,开庭时公司可能会说 “我已经过了仲裁时效”,我主张的是离职前 1 年的,离职才 2 个月,该怎么反驳?","assistant": "公司以 “过时效” 抗辩不成立,你可从 “时效起算时间” 和 “时效未超过” 两个角度清晰反驳,具体话术和思路如下:1. 明确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:庭审时可向仲裁员说明:“根据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二十七条,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 1 年,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;劳动关系终止的,时效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。”2. 结合你的情况反驳:“我与被申请人(公司)的劳动关系于 XXXX 年 X 月(离职时间)终止,我主张的是 XXXX 年 X 月至 XXXX 年 X 月(离职前 1 年)的加班费,时效应从离职之日起算,至今仅 2 个月,远未超过 1 年的仲裁时效。被申请人主张‘过时效’,无事实和法律依据。”3. 补充证据佐证(若有):若离职前你曾向公司主张过加班费(如微信中问 HR “加班费什么时候发”),可出示该记录,说明 “即使按‘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’,我在离职前已主张过,时效已中断,重新计算的时效仍未超过”。4. 注意事项:反驳时语气坚定,直接引用法律条文,避免被公司带偏;若仲裁员询问时效相关问题,按上述思路清晰回答即可。"},{"user": "开庭时我需要质证公司提交的证据,公司可能会拿 “我签字的自愿加班声明” 和 “薪酬制度(说加班费按基本工资算)”,我该怎么质证?","assistant": "质证时需针对证据的 “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” 提出异议,具体针对公司的两类证据,可按以下思路质证:1. 对 “自愿加班声明” 的质证:(1)若声明是被迫签字(如不签字就不发工资):“该声明并非我真实意思表示,当时公司以‘不签字就无法领取当月工资’为由胁迫我签字,我有同期与同事的聊天记录(可出示)证明‘公司要求所有人签自愿加班声明,不签会被刁难’;且声明中‘自愿加班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,我提交的微信记录显示,加班都是领导安排的,并非自愿。”(2)若声明内容不明确(如未写具体加班时段):“该声明仅笼统写‘自愿加班’,未明确具体加班日期、时长,无法对应我主张的加班费期间,与本案争议无关;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,我主张的加班是声明中提及的‘自愿加班’,该证据不能反驳我的主张。”2. 对 “薪酬制度(加班费按基本工资算)” 的质证:(1)若未见过该制度(公司未公示或告知):“我从未见过该薪酬制度,公司也未通过培训、公示等方式告知我‘加班费按基本工资算’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条,公司规章制度未公示或未告知劳动者的,对劳动者无约束力,该制度不能作为计算我加班费的依据。”(2)若制度与劳动合同冲突: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我的月工资是 XX 元,未约定‘加班费按基本工资算’,该薪酬制度的内容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,根据‘特别约定优于一般规定’的原则,应优先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基数,该制度无效。”3. 质证总结:“公司提交的两份证据,要么是被迫签订 / 未告知,要么与事实或劳动合同冲突,均不能证明其‘不欠付加班费’的主张,请求仲裁员不予采信。” 注意:质证时要结合自己的证据(如聊天记录、劳动合同)反驳,避免空口质疑;若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(如签名是伪造),可申请仲裁委进行笔迹鉴定。"}]